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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远银海: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4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会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经营层薪酬绩效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经营层绩效考核方案结合了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各岗位职责要求,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及行业现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2021年经营层绩效考核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与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适应。

同意提交该报告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同意提交该报告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同意提交该报告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监管局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3.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

我们认为:公司在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完全符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有损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今后应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时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意提交该事项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2021年度内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支出的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以募集资金置换2021年度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支出的专项说明》,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计,出具了《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2021年度内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支出的鉴证报告》。经核查, 《以募集

资金置换2021年度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支出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支出的情况。

同意提交该报告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75万元。

同意提交该事项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光金 冯建 秦志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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