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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证券代码:002772证券简称:众兴菌业公告编号:2024-026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022)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4年04月16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4年04月16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4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04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04月16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麦积区中滩镇)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博书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04月10日(星期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50,969,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1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47,615,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38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354,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1%。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588,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33,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354,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1%。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李聪律师、姚佳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11.00、议案12.00、议案13.00 均为逐项表决议案,且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81,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75%;反对703,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2%;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9,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157%;反对703,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54%;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8%。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73,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26%;反对711,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11%;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1,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095%;反对711,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217%;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8%。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81,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75%;反对703,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2%;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9,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157%;反对703,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54%;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8%。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78,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59%;反对706,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8%;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6,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9488%;反对706,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823%;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8%。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76,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42%;反对70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95%;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4,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764%;反对708,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548%;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8%。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266,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38%;反对703,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4,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846%;反对703,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78,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59%;反对706,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8%;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6,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9488%;反对706,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823%;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8%。

2、表决结果

通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78,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59%;反对706,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8%;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6,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9488%;反对706,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823%;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8%。

2、表决结果

通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6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59%;反对721,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78%;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1,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80%;反对721,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031%;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8%。

2、表决结果

通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163,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59%;反对721,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78%;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1,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80%;反对721,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031%;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88%。

2、表决结果

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1.01 《选举高博书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87,4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825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5,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07%。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高博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 《选举刘亮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15,4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8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42%。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刘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3 《选举陶春晖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15,4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8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42%。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陶春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4 《选举王国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15,4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8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42%。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王国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5 《选举姚伯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15,4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8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42%。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姚伯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6 《选举邵小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35,51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3,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46%。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邵小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高博书先生、刘亮先生、陶春晖先生、王国庆先生、姚伯玉先生及邵小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中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查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 《选举党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15,3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41%。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党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 《选举贾萍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51,3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173%。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贾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选举邱桂根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35,3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79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3,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71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邱桂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党琳女士、贾萍女士、邱桂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详见2024年03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3.01 《选举王银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15,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14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王银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3.02 《选举侯亚超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147,659,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7,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403%。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侯亚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王银军先生、侯亚超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天荣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除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外,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之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巨铭先生、刘遐先生、党琳女士分别在会上做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李聪律师、姚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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