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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8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11月7日(星期二)下午14:

3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栋3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盛家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300,863,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218%,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94,634,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5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6,228,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67%。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法民律师事务所派律师黄金杰、王兵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94,634,496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105,998,557股;反对230,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300,633,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9236%;反对2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8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36%;反对2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94,634,496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105,998,557股;反对230,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300,633,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9236%;反对2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8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36%;反对2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场表决情况:同意194,634,496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表决情况:同意105,998,557股;反对230,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300,633,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票的99.9236%;反对2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8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1236%;反对23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法民律师事务所王兵律师、黄金杰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广东法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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