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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2020】第19号)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9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20-021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2020】第19号)的回复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0年2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9号),现就问询函所提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1、根据你公司2020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协议书的公告》,你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转让暨催收通知书》,招商平安已将其对你公司7,794万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田投资”),鑫田投资拟豁免你公司6782万元债务。请说明:

(1)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债务豁免事项的原因

【公司回复】: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平安”)的《资产转让暨催收通知书》,招商平安已将其对公司7,794万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鑫田投资。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鑫田投资签订《协议书》,双方就上述债务清偿达成协议。若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清偿鑫田投资人民币16,699,728.00元,则鑫田投资承诺收到该笔款项后将自愿永久放弃对公司主张剩余67,827,373.79元债权。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2019年12月25日出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亚会A专审字(2019)0089号】,公司2018年经审计总资产为:530,484.35万元,净资产为:

80,007.84万元,营业收入为:112,724.04万元,净利润为:-71,894.13万元。本次债务豁免人民币6,782.74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02%,占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9.43%,成交金额1,669.97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2.09%。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交易之9.2的规定,上述交易并未达到披露标准。

(2)鑫田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成立至今的主要财务状况等,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你公司及5%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根据鑫田投资的营业执照、未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报表以及鑫田投资及其股东共同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相关情况如下:

(一) 鑫田投资的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72756173X
企业名称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7月11日
经营期限至2033年7月10日
登记机关句容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内)
经营范围企业实业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策划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投资企业
股东构成卓鸿熙出资占比70%,卢永勤出资占比30%

(二) 鑫田投资成立至今的主要财务状况

根据鑫田投资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其相关财务状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时间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15年度(或年末)1,452.54938.94459.40
2016年度(或年末)2,144.061,524.12585.18
2017年度(或年末)2,900.112,896.391,372.27
2018年度(或年末)5,350.062,787.37-109.02
2019年度(或年末)7,877.772,726.29-61.08

(三) 鑫田投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鑫田投资的股东为卓鸿熙、卢永勤;索菱股份5%以上股东为肖行亦、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

1. 鑫田投资的股东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索菱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本公司聘请律师对鑫田投资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卓鸿熙的访谈记录以及鑫田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天眼查网站,鑫田投资为卓鸿熙、卢永勤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为“企业实业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策划咨询服务”。

根据鑫田投资的股东卓鸿熙、卢永勤2020年2月7日出具的书面说明:“鑫田投资与中山乐兴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的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中国”)及其关联企业存在商业合作,包括共同设立或持股如下企业:

(1)鑫田投资(出资占比20%)与福建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出资占比80%)共同持股漳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2)鑫田投资(出资占比13.80%)与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出资占比58%)、建华中国(出资占比28.2%)共同持股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管桩股份”);(3)鑫田投资(出资占比1%)与芜湖管桩股份(出资占比99%)共同持股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除共同投资企业外,鑫田投资、卓鸿熙、卢永勤与中山乐兴、中山乐兴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商业合作。但是,鑫田投资的投资行为均由卓鸿熙、卢永勤依据自身对市场的判断而作出,不受与建华建材及其关联企业的影响。本人/本企业已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确认自鑫田投资设立至今,鑫田投资、卓鸿熙、卢永勤与索菱股份、中山乐兴、肖行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本人/本企业保证前述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违背,本人/本企业愿就相关方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前述核查手段,相关情况如下:

(1) 鑫田投资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一)”;

(2) 鑫田投资的股东未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二)”;

(3) 鑫田投资的股东未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三)”;

(4) 鑫田投资的股东不属于以下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①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四)”;

(5) 鑫田投资的股东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特殊关系,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五)”;

(6) 鑫田投资的股东在过去12个月均不存在上述情形,且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进行导致上述情形出现的行为。

因此,本公司认为,鑫田投资的股东与索菱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2. 鑫田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索菱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20日的股东名册,同时根据本公司聘请律师对鑫田投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卓鸿熙先生的访谈记录,相关情况如下:

(1) 鑫田投资自成立至今未曾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一)”;

(2) 鑫田投资的股东均为自然人,鑫田投资的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均由卓鸿熙、卢永勤依据自身对市场的判断而作出,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鑫田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二)”;

(3) 鑫田投资的股东均为自然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包括鑫田投资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鑫田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三)”;

(4) 鑫田投资自成立至今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构成上市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鑫田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四)”;

(5) 鑫田投资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鑫田投资利益倾斜的特殊关系,鑫田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

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五)”;

(6) 鑫田投资在过去12个月均不存在上述情形,且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进行导致上述情形出现的行为。

因此,本公司认为,鑫田投资与索菱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3. 鑫田投资及其股东与索菱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构成关联关系

经本公司查询天眼查网站,同时根据(1)中山乐兴、肖行亦出具的书面说明(2)鑫田投资及其股东卓鸿熙、卢永勤出具的书面说明(3)本公司聘请律师对鑫田投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卓鸿熙先生的访谈记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鑫田投资及其股东与中山乐兴、肖行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公司认为,鑫田投资及其股东与索菱股份及其5%以上股东肖行亦、中山乐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十章第一节规定的关联关系。

【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鑫田投资的营业执照、未经审计的原始财务报表以及鑫田投资及其股东共同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相关情况如下:

(一) 鑫田投资的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72756173X
企业名称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7月11日
经营期限至2033年7月10日
登记机关句容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内)
经营范围企业实业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策划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投资企业
股东构成卓鸿熙出资占比70%,卢永勤出资占比30%

(二) 鑫田投资成立至今的主要财务状况

根据鑫田投资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其相关财务状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时间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15年度(或年末)1,452.54938.94459.40
2016年度(或年末)2,144.061,524.12585.18
2017年度(或年末)2,900.112,896.391,372.27
2018年度(或年末)5,350.062,787.37-109.02
2019年度(或年末)7,877.772,726.29-61.08

(三) 鑫田投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5%以上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鑫田投资的股东为卓鸿熙、卢永勤;索菱股份5%以上股东为肖行亦、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

1. 鑫田投资的股东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索菱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对鑫田投资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卓鸿熙的访谈记录以及鑫田投资、索菱股份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天眼查网站,鑫田投资为卓鸿熙、卢永勤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为“企业实业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策划咨询服务”。

根据鑫田投资的股东卓鸿熙、卢永勤2020年2月7日出具的书面说明:“鑫田投资与中山乐兴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的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中国”)及其关联企业存在商业合作,包括共同设立或持股如下企业:

(1)鑫田投资(出资占比20%)与福建建华建材有限公司(出资占比80%)共同持股漳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2)鑫田投资(出资占比13.80%)与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出资占比58%)、建华中国(出资占比28.2%)共同持股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管桩股份”);(3)鑫田投资(出资占比1%)与芜湖管桩股份(出资占比99%)共同持股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除共同投资企业外,鑫田投资、卓鸿熙、卢永勤与中山乐兴、中山乐兴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商业合作。但是,鑫田投资的投资行为均由卓鸿熙、卢永勤依据自身对市场的判断而作出,不受与建华建材及其关联企业的影响。本人/本企业已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确认自鑫田投资设立至今,鑫田投资、卓鸿熙、卢永勤与索菱股份、

中山乐兴、肖行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本人/本企业保证前述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违背,本人/本企业愿就相关方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前述核查手段,相关情况如下:

(1) 鑫田投资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一)”;

(2) 鑫田投资的股东未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二)”;

(3) 鑫田投资的股东未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三)”;

(4) 鑫田投资的股东不属于以下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①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四)”;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未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鑫田投资的股东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5条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五)”;

(6) 鑫田投资的股东在过去12个月均不存在上述情形,且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进行导致上述情形出现的行为。

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鑫田投资的股东与索菱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2. 鑫田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索菱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2019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月20日的股东名册,同时根据本所律师对鑫田投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卓鸿熙先生的访谈记录,相关情况如下:

(1) 鑫田投资自成立至今未曾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一)”;

(2) 鑫田投资的股东均为自然人,鑫田投资的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均由卓鸿熙、卢永勤依据自身对市场的判断而作出,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鑫田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二)”;

(3) 鑫田投资的股东均为自然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包括鑫田投资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鑫田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三)”;

(4) 鑫田投资自成立至今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构成上市公司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鑫田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四)”;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均未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鑫田投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鑫田投资利益倾斜,鑫田投资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10.1.3条关联法人情形之“(五)”;

(6) 鑫田投资在过去12个月均不存在上述情形,且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进行导致上述情形出现的行为。

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鑫田投资与索菱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3. 鑫田投资及其股东与索菱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构成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询天眼查网站,同时根据(1)中山乐兴、肖行亦出具的书面说明(2)鑫田投资及其股东卓鸿熙、卢永勤出具的书面说明(3)本所律师对鑫田投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卓鸿熙先生的访谈记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鑫田投资及其股东与中山乐兴、肖行亦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鑫田投资及其股东与索菱股份及其5%以上股东肖行亦、中山乐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第十章第一节规定的关联关系。

(3)所涉债务形成的具体时间、业务背景,鑫田投资前期受让你公司债权的原因,鑫田投资选择在2019年末与你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的原因和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公司回复】:本次交易所涉债务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

简称“江苏银行”)持有的对索菱实业的债权本金及利息。2018年1月3日,江苏银行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SX161817001727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以下简称“《授信合同》”), 约定江苏银行向公司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000.00万元整,授信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l8年12月26日止;在该《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2018年3月5日、2018年4月12日,江苏银行分别与公司签署了编号为JK16181800001l、JK1618180000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统称“《借款合同》”),分别约定江苏银行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00万元整、2,800.00万元整,借款期限分别自2018年3 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5.655%,借款用途均为支付采购,结息方式均为按月结息, 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归还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11日。

前述《借款合同》签署后,江苏银行分别于2018年3月5日、2018年4月l2 日依约向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发放了借款5,000.00万元、2,800,00万元。后受涉诉事项影响导致银行帐号被冻结,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已到期的利息,江苏银行向公司出具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编号为 JK1618180000l1、JK161818000015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并要求公司立即归还提前到期的债务。截至2019年2月22日,公司尚欠江苏银行借款本金77,943,962.49元,借款利息4l6,285.71元,罚息550,966.38元,复利2,942.62元。2019年3月1日,江苏银行曾针对上述债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与公司之间金融借款纠纷案的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2019年9月30日,江苏银行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给了招商平安,2019年12月30日,招商平安又将上述列表所列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鑫田投资。

鑫田投资系独立法人主体,其前期受让公司债权系其公司自身内部决策及对商业不良资产投资逻辑判断,因商业保密原因,鑫田投资未向公司提供其受让该债权的受让对价。2019年12月30日,鑫田投资受让该债权后,即与公司进行

商谈债务和解事项,期望尽快处理并在年末完成。而公司在收到招商平安的资产转让通知书后,为尽快处理公司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在2019年12月31日签订协议,鑫田投资在该时点与公司达成债务和解具有商业合理性。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通过子公司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将16,699,728.00元支付给鑫田投资,上述债务清偿事项已完成,本次交易具备商业实质。

(4)结合问题(2)的核查结果,说明上述债务豁免事项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你公司因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在2019年确认6,124万元营业外收入,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回复】:根据问题(2)的核查结果,鑫田投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债务豁免事项不属于权益性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根据鑫田投资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中规定若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清偿鑫田投资人民币1,669.98万元,则鑫田投资承诺收到该笔款项后将自愿永久放弃对公司主张剩余6,782.74万元债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通过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向鑫田投资支付了人民币1,669.98万元,同时将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减少的本金及利息费用、罚息及复息金额分别为6,124.43万元、658.31万元,确认为公司2019年营业外收入约人民币6,782.74万元;上述交易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专项意见】:会计师根据索菱股份提供的有关本问询函问题1、(2)的回复内容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鑫田投资与索菱股份及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鑫田投资全部股东与索菱股份及其5%以上股东肖行亦、中山乐兴不存在关联关系,债务豁免事项不属于权益性交易。

会计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经核实鑫田投资与索菱股份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中规定若索菱股

份在2019年12月31日前清偿鑫田投资人民币1,669.98万元,则鑫田投资承诺收到该笔款项后将自愿永久放弃对索菱股份主张剩余6,782.74万元债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索菱股份已通过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向鑫田投资支付了人民币1,669.98万元,同时将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减少的本金及利息费用、罚息及复息金额分别为6,124.43万元、658.31万元,确认为索菱股份2019年营业外收入约人民币6,782.74万元;上述交易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

2、根据你公司在2020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签订部分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2019年12月30日和31日与你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拟分别豁免你公司1,400万元和1,148.68万元债务。请说明:

(1)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债务豁免事项的原因

【公司回复】:2019年12月30日,公司与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签订《债务处置协议》。霍尔果斯摩山同意对公司减免14,000,000元;上述金额等额于《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SL0117B)项下,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所产生的部分保理融资利息。

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签订《协议书》。高新投同意自愿永久放弃向公司主张上述1,100万元担保费以及减免公司上述3,175万元借款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本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合计48.683333万元)。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2019年12月25日出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亚会A专审字(2019)0089号】,公司2018年经审计总资产为:530,484.35万元,净资产为:

80,007.84万元,营业收入为:112,724.04万元,净利润为:-71,894.13万元。霍尔果斯摩山、高新投分别豁免公司1,400万元和1,148.68万元债务,分别占2018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24%、1.01%,分别占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95%、1.6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交易之

9.2的规定,上述交易并未达到披露标准。

(2)你公司因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在2019年确认2,547万元营业外收入,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公司认为公司将上述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债务豁免事项预计将减少的利息费用1,400万元,以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豁免事项担保费1,100万元、预计将减少的利息费用48.68万元,合计约人民币2,548.68万元,确认为公司2019年营业外收入,符合上述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专项意见】:

会计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认为索菱股份将上述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债务豁免事项预计将减少的利息费用1,400万元,以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豁免事项担保费1,100万元、预计将减少的利息费用48.68万元,合计约人民币2,548.68万元,确认为公司2019年营业外收入,符合上述准则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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