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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3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92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深圳仲裁委员会发来的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3411号】。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肖行亦

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1418室

判决日期:2019年8月14日

2、判决结果:

(1)、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流动资金借款日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76,380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申请人

已预交,由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三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2018-105)。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决书【(2018)粤0304民初42789号】。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肖行亦

被告:叶玉娟

受理机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判决日期:2019年5月27日

2、判决结果

(1)、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634027.78元、复利2641.04元(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634027.78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

8.2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

230233223374820180402178581592

230233223374820180402178581584230233223374820180402178581605)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67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三、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通过新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获知该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798号】以及通过阅卷获取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初1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初18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重庆渝中区大溪沟人民路13号

判决日期:2019年2月26号

2、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从2018年9月27 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及从2018年l2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000 万元为基数,接年利率24%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債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00元, 由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4600元,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肖行亦承担l40000元。

(二)、《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798号】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8月16日

2、二审上诉请求

撒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变更事实与理由为: 1.一审中,除索菱实业公司收到诉讼文书外, 其余被告均未收到诉讼文书, 且一审法院未进行公告送达直接缺席审理,程序违法。2.一审中,索菱实业公司送达联系人为“钟贵荣”,钟贵荣于2019年3月6日离职,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至索菱实业公司。3.索菱实业公司、隆蕊

公司、索菱科技公司、肖行亦的联系人均为钟贵荣,不合常理。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0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公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如下:

序号起诉方被起诉方(含第三人)诉讼(仲裁)类型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涉案金额(万元)
已公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1深圳市泽天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索菱诉讼一审判决/二审审理中226
2顺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公司、广东索菱诉讼强制执行81.32
3东莞市昆保达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索菱诉讼一审判决/二审审理中39.09
4深圳市佳宏源电子有限公司公司诉讼一审判决/二审审理中36.06
5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索菱精密、公司诉讼强制执行17.3
合计399.77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日前,公司收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民事裁决书,公司对上述判决尚存异议,已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深圳市泽天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昆保达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宏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目前处于二审审理中,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近日收到仲裁院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一裁终裁,仲裁结果预计将减少本年度利润769.58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已终判,预计将减少本年度利润508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顺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目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预计将减少本年度利润5.84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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