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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4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70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起诉状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154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涉诉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034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团公证处(2018)京方圆执字第034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2231495.68元及利息、公证费人民币1500000元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的财产(以人民币302231495.68元及利息、公证费人民币1500000元、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3、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如你(单位)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入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二、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贷款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苏11民初516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借款1.9亿元。2019年9月3日前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亿元,并按年利率7%支付该1亿元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的利息。如逾期支付,则仍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

二、2019年9月21日前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按年利率7%支付该2000万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的利息。如逾期支付,则仍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

三、2019年9月28日前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建华建

材(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并按年利率7%支付该7000万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的利息。如逾期支付,则仍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

如被告不按上述条款履行,原告有权就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96173元,减半收取4980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3086.5元。由原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51543.25元,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1543.25元。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于2019年9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9)粤0304民初1216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本案尚未开庭,案件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质押人)

被告二:肖行亦(保证人)

被告三:叶玉娟(保证人)

被告四: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抵押人)

2、起诉事实和理由

2017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一份编号为ZH39151707006《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2亿元的最高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该协议项下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费率等原告应计收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在具体业务合同中另行约定;合同第二十条约定,被告一违反本协议或具体业务合同的任何一项约定,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最高授信额度项下任何资金,调减或取消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和具体业务合同,因被告一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任

何损失,被告一均负有全部赔偿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融资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第二十四条约定,如被告一不履行双方根据本协议签订的任一具体业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原告可以终止本合同,并可以提前收回所有未到期债权。为保证该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被告二、三分别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各自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基于上述担保,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ZH39151707006-1JK《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金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固定贷款年利率均为5.655%,还款方式为每月20日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贷款行有权自该笔贷欺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第四十六条规定,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项下违约。第四十七条规定,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行有权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合计8000万。

2018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zH39151707006-1CD《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承兑申请人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承兑人依据经验判断承兑人有可能垫付票款或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无力还款的,承兑人有权将其垫付的任何款项转成对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逾期罚息利率对承兑申请人计收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出具了票据金额为2000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4日。

2018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ZH39151707006变《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将编号为ZH39151707006《综合授信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额授信有效使用期限变更为: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止,并增加了以下保证与担保: 1、被告四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

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价值4亿元的未来两年内到期的应收账款及被告一持有的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价值2500万元)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3、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兴片区兴科东路1号房产【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5017011号】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双方一致同意,《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未结清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协议编号为:ZH39151707006-1JK)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编号为:ZH39151707006-1CD)的债权,在本合同最高额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各方就上述质押、抵押均办理了质押、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至四签订编号为ZH39151707006展1《借款展期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人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同意就借款人贷款展期的事项,继续提供担保合同所约定之担保,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第二章第二条约定,展期期限为6个月,经展期后的贷款期限按原贷款期限加展期期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为18个月,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第三、四条约定,展期后的贷款年利率为7125%,展期办理完成后每月20日归还本金600万元,剩余本息到期日一次性结清。

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依约清偿到期债务,被告二至四亦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已构成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偿还全部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二至四均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被告一、被告四的质押、抵押财产,并对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四、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粤0104初893号]、诉讼保全申请、证据清单等涉诉材料。本案尚未开庭,案件主要情况如下:

1、诉讼保全申请

申请人: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行亦

被申请人:叶玉娟申请事项: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14860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0148602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148602元或査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0148602元的其他财产。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2、证据清单

证据一:《采购订单》(编号: POORDI70400621、POO0RD7060)共2页 P1-P2

证明:被告1与被告2签订《采购订单》(编号: POORD170400621、P00RD170601129),合同约定被告1向被告2采购货物,货款合计61807580元

证据二:被告1向被告2开具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4000万共2页P3-P4

证明:被告2对被告1享有40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被告1开商票支付,被告2通过背书转让2张商票给原告。

证据三:《保付承诺函》共2页P5-P6

证明:被告3、被告4对原告出具《保付承诺函》一份,编号GBXY201700006-1。两被告向原告承诺,被告1开具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4000万元;因任何原因未兑付,被告3、被告4愿无条件向原告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并按照0.05%/日承担违约金,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发生争议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证据四:《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共13页P7-P20

证明:原告与被告2于2017年11月16日签署《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2将其通过与被告1签署《采购订单》享有的人民币40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4000万元等相关事宜。

证据五:《股东会决议》(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共1页P21-P21

证明:2017年11月16日,被告2向原告申请4000万元保理融资事宜经过

被告2股东同意,程序合法。

证据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共5页P22-P26证明:原告已经对被告2转让其对被告1享有40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给原告事宜进行登记。

证据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提款申请书》共4页P27-P30证明: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28日,被告2将其对被告1享有的人民币4000万元应收债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4000万元。

证据八:《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公司审核意见(受让)》共2页P31-P32证明:2017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28日,原告同意购买被告2将其对被告1享有的人民币4000万元应收债款债权。

证据九:业务回单(收(付)款通知)2张(付款4000万元)共2页P33-P34证明:2017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2指定银行账户汇入2000万元:2017年12月28日支付2000万元,共向被告2发放保理融资款4000万元。

证据十:业务回单(收(付)款通知)3张共3页P35-P37证明:被告2在2017年11月17日支付保理费240万元、在2017年12月28日支付保理费180万元。被告1在2018年月28日向原告支付汇票款2000万元。

五、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7496号]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涉诉材料。本案尚未开庭,案件主要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500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19年3月19日止的利息345,000.00元,以及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2)、诉讼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3、事实与理由原告持有由被告一签发并承兑的下列九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下称汇票),汇票金额合计4500万元。被告二系九份汇票的收款人,因在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镇金中心)挂牌登记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下称产品),将与应收账款对应的九份汇票背书质押给原告。原告已通过镇金中心转账支付给被告二产品本金4500万元。九份汇票的票据信息如下:

(1)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7143277199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04日(2)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714351425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06日(3)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7143604692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11日(4)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8144020777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13日(5)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8144020785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18日(6)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9144939040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20日(7)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71229144939058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25(8)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80104145775295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9年01月03日(9)票据号码:231358400305420180104145775287票据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9年01月03日其中前四份汇票到期后,原告已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92号。现剩余五份汇票业已到期,故原告另案就剩余五份汇票提起诉讼,五份汇票金额合计2500万元。根据被告一出具的《承诺函》,在每笔汇票到期当日上午12点之前,被告应向票据质权人支付票面等值的金额,实现对应收账款

的还款。

原告认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对九份汇票的质权依法设立。原告依法实现其质权时,有权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等票据权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起诉方被起诉方(含第三人)诉讼(仲裁)类型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涉案金额(元)
1高风通李涛、索菱实业合同纠纷已开庭6,544,552.00
2深圳市鑫航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索菱实业买卖合同未开庭2,881,274.00
3深圳市泽天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索菱买卖合同未开庭2,259,955.16
4黄文均等12人索菱实业劳动争议已开庭1,421,073.14
5何建树等17人索菱实业劳动争议已开庭1,291,450.00
6王晓明、周闽、朱华敏、王蓉蓉索菱实业劳动争议未开庭680,492.40
7东莞市昆保达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索菱买卖合同未开庭390,852.72
8王艳荣索菱实业劳动争议未开庭161,229.59
9阿奇夏米尔机电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惠州索菱、索菱实业买卖合同未开庭125,691.22
10深圳市恒泰安电子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索菱实业买卖合同纠纷未开庭100,607.69
11李桂卿索菱实业劳动争议已开庭98,408.05
12龙其煜索菱实业劳动争议已结案77,925.40
13吕家奎索菱实业劳动争议已仲裁51,864.00
14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百福联五金塑胶加工厂惠州索菱买卖合同未开庭47,090.32
15王氏港建科技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广东索菱买卖合同未开庭39,335.90
16沈梓锋广东索菱劳动争议已收到仲裁裁决24,400.00
合计16,196,201.59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收到霍尔果斯摩山保理案强制执行裁定书,涉案金额人民币302231495.68元及利息、公证费人民币1500000元、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本诉讼案尚未执行完毕,所以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贷款纠纷案经过各方的积极沟通,并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公司后续将继续推进执行相关约定,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公告。

其他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大多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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