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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医药: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2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华通医药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

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四、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此外,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主营业务运营,包括必要的固定资产更新,或为降低融资成本补充流动资金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表意见。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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