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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经了解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钱木水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珏莹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金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翁国民、郭德贵、吕圭源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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