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永兴材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材料”、“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永兴材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进行现金管理概述

(一)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投资回报,在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风险可控且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等。

(四)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限。

(五)资金来源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关联关系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选投资产品发行方均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二、风险及风险管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强、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资金周转,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影响。

2、通过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高于存款利息的投资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一)董事会意见

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增强盈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盈利能力,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已经永兴材料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生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