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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钢: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张莉)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6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8年度,本人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谨慎、负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力,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18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2018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8年度,本人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了公司每次召开的董事会。本人认为公司在2018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对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2018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张莉660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核查,我们认为,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向湖州久立永兴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合金”)采购物资2,004.68万元;永兴合金向公司租赁场地、采购物资及委托加工等,总计金额7,543.33万元。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关于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依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在预计范围之内。

3、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在公司日常经营的各个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管理控制作用,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了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含自查表)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含自查表)。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现金分红情况,系基于公司的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2017年度,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湖州永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6、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完全具备为公司担任年度审计机构的条件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永兴合金2018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该等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事先将本议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我们,经审核,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为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公司目前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职业经历及履职能力等,认为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高亦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徐凤女士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12、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自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交易涉及的各项工作,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就交易方案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及协商,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在相关公告中对本次交易存在的相关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了充分提示。

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是基于审慎研究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二)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截至2018

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2018年1-6月,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湖州永兴特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并核查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25万吨高品质不锈钢和特种合金棒线项目”中的年产25万吨棒线复合车间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达到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因公司现有线材表面处理设施已能满足生产所需,决定终止建设年产10万吨酸洗车间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项目结项或终止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符合公司发展实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项或终止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上,对公司收购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收购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81.4329%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审计、评估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客观、独立、公正、科学。本次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在参考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交易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交易价格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收购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四)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上,对公司转让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转让所持有的合纵锂业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加快发展速度,优化资产结构。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转让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三、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一)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湖州久立永兴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同时也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将《关于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

2、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17年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四、日常工作情况及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2018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等,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任期内每次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作为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组织开展对任期内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积极关注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性,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同时,本人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8年度履职情况的汇报。2019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同时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独立地位,进一步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张莉2019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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