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会议相关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完海鹰 吴 林
陈 青 胡刘芬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