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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富煌钢构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765号)核准,富煌钢构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8,942,59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62元,共计募集资金654,999,998.7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4,562,885.3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40,437,113.4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17号)。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相关材料采购需要,公司的项目建设部门、采购部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时,公司项目建设部门、采购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

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

3、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应于次月10日前,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其他账户。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富煌钢构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其他账户。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

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富煌钢构已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意富煌钢构实施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兴禹 胡永舜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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