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5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2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98,942,59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62元,募集资金总额654,999,998.7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4,562,885.3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40,437,113.4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1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设立两个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账户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49210000013000031711银行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嘉陵江路396号金额(人民币):443,937,123.45元用途:“九里安置区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2)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账户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49210000013000031884银行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嘉陵江路396号金额(人民币):196,499,990.00元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统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兴禹、胡永舜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开户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