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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9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配股符合相关发行条件和资格,本次配股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2、本次配股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承诺将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配股的可配售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7、公司审议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其增补措施方案与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配股发行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配股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 华 王玉瑛

吴 林 陈 青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0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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