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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圣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查询到《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先生、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呈恭先生以及财务总监冯陈女士受到深交所通报批评处分。公司已将《处分决定》转交上述各相关当事人,现将《处分决定》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三圣股份向重庆弘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等供应商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大额预付款项,该部分款项通过三圣股份供应商银行账户及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控制的中间账户划转至潘先文控制的企业,或通过潘先文控制的中间账户直接偿还潘先文的个人借款。此外,三圣股份以往来款名义直接向潘先文控制的企业支付大额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被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7,897.19万元(含利息),占三圣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21%。截至2021年4月 20日,潘先文已足额偿还上述资金本金及利息。

三圣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条的规定。

三圣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

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呈恭、财务总监冯陈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三圣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先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呈恭、财务总监冯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高理人员对《处分决定》中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今后将以此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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