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满足“17三圣债”债券到期本息兑付的资金需求,拟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的定向融资计划。
我们认为,本次定向融资计划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关于非公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的议案》。
独立董事:
张孝友 潘金贵 李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