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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资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68元/股调整为 12.63元/股。

公司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鉴于邓杰等7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0.8万股。鉴于原激励对象宋玉印已退休且未受公司返聘,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万股。上述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16.8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63元/股。

二、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6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东鹏新材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其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

孔伟平

黄庆林

陈永清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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