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71号)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4,000万股新股。公司已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等10个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12,429,377股,募集资金总额14,999,999,983.7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8,442,768.9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781,557,214.7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天健验[2020]7-7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于2020年8月7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 | 4000021229200923630 |
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41000500040085333 |
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营业部 | 762773829761 |
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 44250100002800002786 |
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024900047710291 |
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443066285013002175555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项目、投资与交易业务项目、资本中介业务项目、偿还债务项目、其他营运资金安排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娜、王建龙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银河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76
号)。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