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是根据外部环境变化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赵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