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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5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李柯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李柯先生的父亲李先亮先生于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李柯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李柯先生的父亲李先亮先生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日期买卖方向交易股数交易价格(元/股)交易金额(元)
12022年3月11日买入20,00010.55211,042.20
22022年5月19日卖出1,0009.819,795.19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李先亮先生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核算,上述交易所得收益:(六个月内卖出最高价-本次买入价)*买入股数=(9.81元/股-10.55元/股)×1,000 股=-740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核查。李柯先生及其父亲李先亮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本次短线交易并未获得收益,不存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先亮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51%。

2、经核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李先亮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自主投资行为,未发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定期报告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但本次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李柯先生及其父亲李先亮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声明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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