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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0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赵伟建 蔡宁 张晓彤 刘亚萍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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