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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华珠宝: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0-06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萃华珠宝股票代码002731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郭裕春于波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
电话024-24868333024-24868333
电子信箱chgf_zqb@163.comchgf_zqb@163.com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138,757,347.801,091,926,863.924.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1,821,661.06-29,628,294.03207.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30,394,194.04-28,397,900.48207.03%
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801,524.50144,900,443.66-96.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2-0.1220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2-0.1220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1%-2.50%204.40%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3,842,826,360.303,402,079,804.5012.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258,095,338.721,230,116,017.662.27%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24,200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0.53%78,200,0000质押48,290,000
郭英杰境内自然人6.42%16,456,00012,342,000
马俊豪境内自然人5.96%15,279,47811,459,608
郭琼雁境内自然人3.84%9,836,1900
周应龙境内自然人3.44%8,817,0550
李玉昆境内自然人2.65%6,782,2835,086,712
郭裕春境内自然人2.39%6,120,0004,590,00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境外自然人1.27%3,256,3500
徐东英境内自然人0.50%1,276,2970
张翅境内自然人0.32%808,47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上述股东中,深圳翠艺、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为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一)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经营概况

1、主要业务、产品及经营模式

公司是主要从事珠宝饰品设计、加工、批发和零售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拥有“前店后厂”的优势,同时具有专业的设计团队。公司是拥有富于竞争力的、优良的产品品质的珠宝行业的知名企业,产品以黄金饰品为主,兼营铂金饰品、镶嵌饰品等珠宝饰品,涵盖戒指、项链、耳环、吊坠、手镯、胸针等各个品类。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品牌珠宝首饰的设计、生产与销售,为销售网络提供产品和服务支持。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采用加盟、直营销售相结合的业务模式。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全国各主要区域共计拥有加盟店484家、直营店29家的销售规模。同时通过天猫、京东、唯品会等线上平台进行网络营销。

2、所属行业发展状况、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

我国中产阶级消费群体日益壮大,消费增长需求成为珠宝消费市场主要推动力。随着女性在经济收入和社会、家庭地位的提升,推动了女性消费的升级,女性已经成为新时代消费的主力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发生转变,更加注重产品品质、个性化设计及服务体验,并以完善自身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为目标,同时消费者对珠宝首饰的差异化需求开始显现。萃华珠宝具备了历史文化传承的核心优势,同时具备稳定、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团队,一直在与时俱进的提升经营管理效率。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公司始终坚持质量、新品优胜战略,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工艺等多个层面加强品质管控,确保优良品质,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优化调整产品结构,丰富产品层次,逐步优化消费群体。我们将不断引进新技术、高端人才、提升市场的敏锐性。作为一家百年珠宝品牌的上市公司,我们兼具着历史的使命感,这更督促我们要将百年品牌发扬传承下去。

(二)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情况说明

1、销售模式

目前,公司采用直营与加盟批发的主要销售模式

(1)直营:主要是指通过直营店、商场联营店及电商平台向顾客直接销售产品,目前公司主要通过沈阳萃华、深圳萃华、北京萃华开设直营店面进行销售。

(2)批发: 加盟商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加盟商获得公司授权并从事“萃华金店”连锁店的运营,由加盟商作为店铺出资人,在某一具体地点购置或租赁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加盟商及加盟店与公司不存在所有权关系.

(3)特有风险:随着公司品牌影响力的逐步加大,加盟店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公司针对加盟模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

系统的经营管理体系,并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提供支持。虽然本公司始终致力于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但若加盟管理体系无法适应加盟店数量持续增加的情况,则可能出现部分加盟店管理滞后的情形。报告期内,上述销售模式营业收入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模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
批发业务98,288.3884,210.3214.32%
零售业务15,024.1212,308.2218.08%
合计113,312.5096,518.5414.82%

2、生产模式

公司采用自产、委外加工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公司根据现有直营店和加盟店的销售量及新增店面的铺货量来确定产量的生产模式。

(1)自产:工厂根据客户订单以及现有库存情况确定生产。

(2)委外加工:对于品种多且量少的产品,公司采用委外加工方式委托行业内质量好信誉高的专业厂商进行生产。

(3)特有风险:公司主要采用自产以及委外加工相结合的生产模式,为了满足客户订单或采购货品的及时性,公司会增加库存从产品备客户挑选,我们在选择委外加工商及外购成品合作商时有严格的筛选标准,产品公司也会进行质量检测。

报告期内,上述生产模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生产模式金额占比(%)
自产35,311.4142.91%
委外加工46,972.4157.09%
合计82,283.82100.00%

3、采购模式

目前公司主要采用现货交易与租赁业务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1)现货交易:以自有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黄金原材料。

(2)租金业务: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向银行租赁黄金,在合同期内再以自有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采购黄金并将黄金提货单转交给银行以偿还前期租赁的黄金;

(3)特有风险:公司主要采用自产以及委外加工相结合的生产模式,为了满足客户订单或采购货品的及时性,公司会增加库存从产品备客户挑选,我们在选择委外加工商时有严格的筛选标准,产品公司也会进行质量检测。报告期内,上述采购模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采购模式原材料采购数量(克)采购金额占比(%)
现货交易黄金3,096,670.50111,954.3668.39%
租金业务黄金1,494,000.0051,746.7531.61%
合计4,590,670.50163,701.11100.00%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按照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公司将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预收款项科目调整为2020年1月1日的合同负债科目,仅为负债重分类调整,对公司报表年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等均无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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