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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华珠宝: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0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0-04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

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英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2,809,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84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2,673,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18,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782,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00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76,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6%;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18%;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2.00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76,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6%;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18%;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3.00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76,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6%;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18%;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4.00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76,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6%;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18%;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5.00 《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76,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6%;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18%;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6.00 《关于以结构性存款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76,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6%;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4,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18%;反对13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萃华珠宝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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