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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华珠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9-08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与变更日期

2017年4月,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9 年 4 月 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财会〔2019〕6 号主要内容如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1)资产负债表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2)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3)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2、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

(1)资产负债表中原列报项目“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计入“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

(2)资产负债表中原列报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计入“应付票据”项目和“应付账款”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调整数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4,710,000.00-24,71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4,710,000.0024,710,000.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650,880,200.00-650,880,200.00
益的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650,880,200.00650,880,200.00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调整数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0,000.00-1,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000,000.001,000,000.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199,220,000.00-199,220,000.00
交易性金融负债199,220,000.00199,220,000.00

(二)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
变更前变更后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125,825,302.47
应收账款125,825,302.47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57,055,135.56
应付账款57,055,135.56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
变更前变更后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111,910,758.60
应收账款111,910,758.60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87,932,103.78
应付账款37,932,103.78
应付票据50,000,000.00

根据修订的新会计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对期初数据不产生调整事项。公司将按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8 年度可比财务数据。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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