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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5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进行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并签署资产置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实施本次置换的各项条件,本次置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置换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置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审议本次置换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本次置换的交易对方为石晓霞、石志微、施银节(以下简称“交易对方”),

石晓霞、石志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施银节为石志微配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置换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置换的拟置出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估值机构进行估值;本次置换的拟置入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估值机构进行估值。估值机构及

电光科技其经办人员与本次置换各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估值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6.本次置换的拟置出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估值机构对拟置出资产进行估值的估值结果确定;本次置换的拟置入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估值机构对拟置出资产进行估值的估值结果确定。本次置换的定价方式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对本次资产置换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本次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公司本次置换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届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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