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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书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及通信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更加有效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电光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内容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至2022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分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

电光科技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裕康 孙乐和 黄乐晓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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