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特一转债”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就特一药业本次不提前赎回“特一转债”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特一转债”的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0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发行了35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3.54亿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831】号”文同意,公司3.54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12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特一转债”,债券代码“128025”。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和《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8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6日。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18年6月1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0.20元/股。
2018年4月20日,因公司实施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
税)的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特一转债的转股价格从2018年4月20日起,由原来的20.20元/股调整为19.70元/股。
因公司股价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满足“特一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件,自2018年7月30日起,“特一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9.70元/股向下修正为16.10元/股。2019年3月29日,因公司实施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50元(含税)的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特一转债的转股价格从2019年3月29日起,由原来的16.10元/股调整为15.45元/股。
2020年4月28日,因公司实施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50元(含税)的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特一转债的转股价格从2020年4月28日起,由原来的15.45元/股调整为14.70元/股。
2021年6月3日,因公司实施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50元(含税)的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特一转债的转股价格从2021年6月3日起,由原来的14.70元/股调整为14.05元/股。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特一转债的转股价格从2021年12月1日起,由原来的14.05元/股调整为13.80元/股。
2022年5月10日,因公司实施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50元(含税)的权益分派。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特一转债的转股价格从2022年5月10日起,由原来的13.80元/股调整为13.15元/股。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特一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特一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①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特一转债”赎回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29日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特一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13.15元/股)的130%(含130%),已经触发了《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
四、可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特一转债”的议案》,由于目前“特一转债”剩余的转股期较短(转股期截止日为2023年12月6日),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情况,为了让投资者能更充分地投资决策,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权益,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提前赎回“特一转债”的权利,同时决定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3个月内(即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2月28日),如“特一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特一转债”提前赎回的权利。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届时,公司将以2023年2月28日后的首个交易日,作为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若“特一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将再次召开董
事会审议是否行使“特一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特一转债”的情况及未来六个月内减持“特一转债”的计划
1、经公司自查,在本次“特一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即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特一转债”的情况。
2、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特一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特一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减持,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特一药业本次不提前赎回“特一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特一药业不提前赎回“特一转债”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特一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郭文俊 郑 琨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