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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30

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不提前赎回“特一转债”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不行使提前赎回“特一转债”的权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不行使赎回权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不提前赎回“特一转债”。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艳铭 李桂生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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