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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作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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