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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4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及于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卢北京 曹艳铭 李桂生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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