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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8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135,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7.50%。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31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1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台城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62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为 100,000,000 股。
    2、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 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
    2016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00,000,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实施了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仍为 200,000,000 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200,00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13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5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许恒青和许丽芳承诺:
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
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
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
终止履行。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此外,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还均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限售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一
致。
       (3)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的公
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半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
未发生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 年 7 月 31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3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5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 人,均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质押或冻结的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1          许丹青       62,100,000     62,100,000      20,000,000      董事长、总经理
 2          许为高       24,840,000     24,840,000          0                董事
 3          许松青       20,700,000     20,700,000      16,500,000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4          许恒青       13,800,000     13,800,000
 5          许丽芳       13,560,000     13,560,000      13,100,000
         合计            135,000,000    135,000,000     49,600,000             -
       备注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许恒青和许丽芳承诺:本
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 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均承诺: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中,在锁定期满后
的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
    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许恒青和许丽芳等 5 名股东的减持行为应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的要求执行。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特一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特一药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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