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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 0 一七年四月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
                       指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特一药业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更名为
台城制药               指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许丹青先生、许为高先生、许松青先生、许恒青先
                       指
人、许氏家族                生和许丽芳女士
海力制药               指   海南海力制药有限公司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
《重组报告书》         指
                            书(修订稿)》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海力制药 100%股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权
标的资产               指   海力制药 100%股权
交易对方、卖方         指   自然人宋力和刘邦群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
《股权购买协议》       指
                            权购买协议》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独立财务顾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问
律师、国浩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会计师、瑞华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京都中新评估           指   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于 2015
年 6 月成功实施了收购海南海力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重
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一药业本次重组当年及实施完毕
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核查,出具了《关
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
续督导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
    本报告书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所作出的
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书面材料、业务经营数据等由特一药业提供,特一
药业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报告书所发表的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
查阅有关文件。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概述情况
    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宋力和刘邦群持有的海南海力制药有限公司 100%的股
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力制药成为特一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
    2015 年 6 月 1 日,宋力、刘邦群已将其持有的海力制药 100%的股权转让给
特一药业,海力制药已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特一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特一药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双方已按照
《股权购买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成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过户工作。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
    1、就本次交易所提供资料等出具的承诺与声明
    本次交易对方宋力和刘邦群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
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不存在
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信息
的情形。
    2、就目标公司房产和历史沿革瑕疵出具的承诺
    (1)房产
    本次交易对方宋力和刘邦群出具承诺函,自本承诺签署之日(2015 年 4 月 7
日)起,若海力制药目前生产所用房产(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永桂工业区 3 号)
在未来十年内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海
力制药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
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等),本人将在毋需海力制
药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海力制药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以保证海力制药
不因房屋产权瑕疵而遭受经济损失。
    (2)历史沿革
    本次交易对方宋力和刘邦群出具承诺函:
    ①海力制药历史沿革中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评估等审批备案手续
的瑕疵,如对海力制药造成任何损失,本人将在无需海力制药支付对价的情况下
代海力制药全部承担。且保证台城制药不会因该等瑕疵遭受任何损失。
    ②海力药业(目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一)历史沿革中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
资产转让评估等审批备案手续及股权转让、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等变
更事项未向外资主管部门报请批准的瑕疵,如对海力药业造成任何损失,本人将
在无需海力药业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代海力药业全部承担。且保证台城制药不会因
该等瑕疵遭受任何损失。
    3、其他承诺
    在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购买协议》中,交易对方相关承诺如下:
    (1)就标的资产、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做出的声明与保证是真实、完整和
准确的,并且交割日前继续保持其真实、完整和准确,如果乙方在本协议中做出
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实或不准确的,甲方(台城制药)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
通知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
内,如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其在本协议中做出声明与保证不真
实或不准确,或者发生导致(或经合理预期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则应立即向甲方披露该等情况。
    (2)自交割日起,将在 2 年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在商业
上对甲方、目标公司及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3)自交割日起,乙方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使用标志文字“海
力”、“海力医生”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或商品的商标,不得以目标公司及子公司
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组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对《重组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
任。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各方当事人无违反
承诺的情况。
    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
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为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且不
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相关证
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参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
双方并未对业绩补偿或每股收益填补措施进行相关安排。
    1、2015 年度海力制药经营业绩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报告,海力制药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3,079.96 万元,已达到本次交易评估报告中关于 2015 年度海
力制药净利润不低于 2,817.74 万元的利润预测数。
    2、2016 年度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持续增长
    2016 年,公司围绕“加大内部整合,形成协同效应”的经营计划,在优化
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和营销网络及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资源整合。整合使
得海力制药 2016 年度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变化,主要原因是海力制药的止咳宝
片停止生产后,止咳宝片的销售收入全部归并到特一药业母公司的报表层面,而
属于海力制药原先第一大品种的止咳宝片无销售收入,导致海力制药 2016 年的
营业利润比同期下降幅度较大。
    但经过内部资源整合后,集团公司产品的产销得到优化,销售网络及人员得
到融合,品牌定位更为清晰,销售政策实现了统一,止咳宝片等核心产品均呈现
良好销售状态,特别是止咳宝片的销售额与特一药业和海力制药 2015 年度销售
额之和相比有显著增长,并与全年业绩预测基本相符。2016 年度,公司整体实
现营业收入 65,585.68 万元,较 2015 年增长 26.97%;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 9,477.70 万元,同比增长 16.86%。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属于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第三方购买资产且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资
产购买行为,交易双方未就业绩补偿或每股收益填补措施进行相关安排,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形成了较成熟的集团构架,通过对海力制药的收购,特一药
业整合了双方的品牌与渠道资源,发挥公司药品批文众多,产品结构丰富、合理
的优势,实现与海南海力在采购、生产、药品研发及工艺改进、营销等方面的优
势互补和协同效应,进一步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主营业务竞争力及持续盈
利能力。
    报告期内,依照公司集团化发展战略,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持续加大研
发力度,积极拓展市场,实现了业绩的稳健、持续增长。
    2016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65,585.68 万元,较 2015 年增长 26.97%;实
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477.70 万元,同比增长 16.86%。
    (二)公司年度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同期变动比
      营业收入                 65,585.68       51,654.00           26.97%
      营业利润                 10,043.83        9,176.79            9.45%
      利润总额                 10,539.61        9,525.19           10.6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477.70         8,110.53           16.86%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情况
    特一药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
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作;
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
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做好各项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保持与投资者的交流顺畅,同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2016 年,特一药业整体运作规范、独立性强、信息披露规范,公司治理
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
了较为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并通过不断的梳理和优化,形成
了一套较为完善、有效、合规的内部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基本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依照协议或承诺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
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交易各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
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未发现上市公
司及承诺人存在可能影响履行承诺的其它重大事项。
    七、持续督导总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特一药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履行
了法定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实施过程
合法、合规;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已过户完毕,交易各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
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
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相关承诺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未出
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16 年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
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郭文俊           欧阳志华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何雨华            郑   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04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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