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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肉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关于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对公司关于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公司本次预计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预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行权期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行权期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行权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158名限制性股票/217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5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567.996万股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意公司为21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共计652.964万份的行权手续。

四、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5.6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丽娟 段飞 陈骞

2021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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