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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肉食: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1

证券代码:002726 证券简称:龙大肉食 公告编号:2021—013债券代码:128119 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2、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158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7.99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7%;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行权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行权期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符合解锁/行权条件部分的股票解锁/行权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行权事宜已经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9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对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12月2日,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20年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完成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激励计划向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5.17万份股票期权,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8.93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6、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周树青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万股、注销其持有的13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赵方胜、宋昱钢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二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22.04万股、注销宋昱钢持有的4.16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行权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9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行权期条件已经成就;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梁秀林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9万股、注销其持有的15.6万份股票期权。《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月20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1年1月19日已届满,第一个解锁期为2021年1月20日-2022年1月19日。

2、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 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注:1、上述利润总额指的是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未扣除所得税费用的“利润总额”;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经审计,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为3.5亿元,超过预设最高值;营业收入为168亿元,超过预设最高值,可100%解除限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可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他15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可解锁个人当年解锁额度的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15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7.99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7%,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
余宇董事长234.0093.6140.4
张瑞董事、副总经理156.0062.493.6
徐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56.0062.493.6
陶洪勇财务总监156.0062.493.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54人)717.99287.196430.794
合计1,419.99567.996851.994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披露《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公告》(2020-004),向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65.17万份股票期权,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1658.93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4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元/股。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公司原激励对象周树青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万股、注销其持有的13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激励对象赵方胜、宋昱钢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二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22.04

万股、注销宋昱钢持有的4.16万份股票期权。此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于2020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梁秀林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9万股、注销其持有的15.6万份股票期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上述事项,公司本次申请解锁第一个解锁期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2名变为158名。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办理2019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为15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567.99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158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58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567.996万股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针对本议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和解锁条件成就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和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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