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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3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9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037,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17%。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8,881,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5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500,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52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4,34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为15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海科金集团为越王珠宝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8,929,9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1%;反对8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92,4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6%;反对87,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4%;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海科金集团为江苏金一应付账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8,883,5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3%;反对13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346,0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66%;反对133,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4%;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李兆存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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