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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2

2021181

当事人: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良皮业),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三甲集镇水家村。

李臣,男,1964年7月出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宏良皮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臣所持股份53,795,130股被司法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2.78%),如果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宏良皮业于2020年11月27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宏良皮业及董事长李臣、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锦新制革有限公司、子公司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宏良皮业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30日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宏良皮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李臣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宏良皮业、李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代章)2021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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