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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贵: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2020)湘10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郴州中院裁定确认金贵银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贵银业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11月5日,郴州中院裁定金贵银业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

2020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了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年12月16日,郴州中院作出(2020)湘10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金贵银业重整程序,金贵银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金贵银业重整计划被郴州中院裁定批准且生效后,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其认可的主体财信资产管理(郴州)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成为金贵银业重整案正式的重整投资人。

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报告》。同日,公司管理人向郴州中院提交了《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了公司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金贵银业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提请郴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郴州中院作出的(2020)湘10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金贵银业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郴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金贵银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金支付、股票划转等事项,执行工作已经满足重整计划确定的执行完毕标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产业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也将对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公司2020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公司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0)湘10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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