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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贵: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年第七期)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0

股票简称:*ST金贵 股票代码:002716债券简称:14金贵债 债券代码:11223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

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年第七期)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20年6月

声 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国泰君安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29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发行不超过7亿元的公司债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期债券的名称及代码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4金贵债”,债券代码为“112231”。

2、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

3、本期债券的票面金额

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4、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形式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利率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

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2年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7.05%,经存续期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7.55%。

8、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11月3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2017年11月3日,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完毕,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148,021张,剩余债券数量为6,851,979张。

15、信用等级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出具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2014]084号),本期债券发行时,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根据相关跟踪评级安排,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2015年5月28日、2016年5月4日、2017年6月28日、2018年6月12日,东方金诚分别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为AA。

2019年3月21日,东方金诚出具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14金贵债”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19]92号),下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至A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调“14金贵债”信用等级至AA-。

2019年6月26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至AA-。

2019年8月16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

2019年9月12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B。

2019年9月23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

2019年10月18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B-。

2019年11月3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下调至C,并将“14金贵债”信用等级由B-下调至C。

2020年6月28日,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为C。

16、付息、兑付方式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7、担保条款

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18、违约情况

金贵银业于2019年11月4日(本债券应于2019年11月3日兑付,因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故实际兑付日为2019年11月4日)未能按时全额兑付“14金贵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已构成实质违约。

三、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4金贵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根据公告,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0号)。通知书内容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041号),通知书内容为:因曹永贵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曹永贵先生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托管理人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

(二)发行人收到并回复中小板年报问询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20年5月28日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22号),对公司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前五大客户变动,前五大供应商变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下降,技术提升及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重大诉讼,应付票据,与上海稷业互开商业承兑汇票未计提坏账准备,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用途,对金和矿业是否有效控制,近期披露的多份《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公告》是否涉及追索权、担保情况,净资产为负值是否存在暂停上市风险,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等情况进行了问询,具体问题参见公司公告。

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2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关于再次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于2020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受托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查阅该回复

公告,就部分回复事项提请投资者关注如下:

1、其他应收款

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53.12亿元,其中往来款51.59亿元,包括大股东资金占用10.14亿元,其余部分主要为供应商欠款,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中,发行人对曹永贵的其他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对部分供应商预付货款转入其他应收款按60%及100%计提相应坏账准备。关于对曹永贵的其他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回复称,公司未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依据:自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后,公司一直与实际控制人协商占用资金的归还事宜,通过与实际控制人积极磋商,努力推进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回收工作,实际控制人也一直在全力配合公司制定还款方案。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都认为能够妥善解决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占用问题,且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基于此,公司认为,实际控制人占用的资金能够全部收回,无需计提坏账准备。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实际控制人已与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通过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方式初步解决了6.69亿元的资金占用问题,余下3.45亿元占用资金,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寻求切实可行的方案争取尽快解决。会计师认为,直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发现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且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不充分,我们无法判断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此外,从预付供应商货款转至其他应收款的款项也无确切的佐证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相关其他应收款财务报表列报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对应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故我们认为,我们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将其作为我们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事项之一。对于从预付款项转入的其他应收款,我们仍无法判断公司对相关供应商业务及其往来的真实性、完整性、商业逻辑的合理性。故我们认为,我们无法判断公司其他应收款中是否涉及财务资助、对外担保。

2、存货

公司存货金额26.06亿元,占总资产比例25.72%,同比减少42.1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33亿元。

公司认为:公司2019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合理的,充分的,与同行业

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异常;公司存货抵押与公司年末库存情况是相匹配的。会计师认为: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准确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2017-2019年前五大客户变动

(1)2019年新增第一大客户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回复,公司于2018年与广西远通建立了贸易合作关系,合作前期,公司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获取了该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其公司背景、发展前景、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为后期合作谈判提供了很大的帮助。2019年公司对广西远通销售金额14.26亿,占年度销售总额的23.00%,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公司与广西远通签订了产品购销框架合作协议,广西远通为了达到长期与公司合作及占有公司产品较大的市场份额,合同约定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项作为保障。根据近两年双方合作情况分析,该公司信用状况优良,付款能力强,是公司目前的优质客户。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广西远通公司之间的往来系预收款项,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2)2017年、2018年与TRAFIGURA PTE LTD、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

湖南马上银电子商务公司、盛屯金属有限公司、金川迈科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根据公司回复,大多客户都是与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客户实力雄厚,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上述客户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条款中的交易事项及交易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根据公司与其他中小客户签订的合同及交易情况分析,上述客户的购销合同都是合法真实的。

(3)2017年至2019年度前五大客户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回复称,2019年公司第五大客户乐清金邦贵金属有限公司曾经存在关联关系。2017年5月31日,公司将其持有的乐清金邦贵金属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施成杰,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问询函回复之日,乐清金邦贵金属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根据对上表客户的分析及查询公开的信息,除

上述情况外,2017年至2019年度前五大客户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律师核查认为,2017年5月31日,公司将其持有的乐清金邦贵金属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施成杰,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律师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乐清金邦贵金属有限公司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比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董监高与上述前五大客户公示的股东及主要人员信息,除上述事项外,无证据表明2017年-2019年前五大客户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4、前五大供应商变动

(1)公司向TRAFIGURA PTE LTD 采购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

公司回复称,公司通过子公司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依托TRAFIGURAPTELTD矿产品资源优势,向其采购铅、银精矿开展铅、银精矿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子公司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向其采购白银开展境外白银贸易业务。2017-2019年公司向其采购金额分别为707,182,694.59元、440,442,694.22元、126,613,051.65元,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主要原因为2017年以后,公司调整原料采购结构,加大了银精矿的采购,而TRAFIGURAPTELTD主要以铅精矿销售为主,为此公司开拓新的银精矿供应商,故而减少TRAFIGURAPTELTD铅精矿采购量。加上2018年以后,因国家资管新规出台,公司大股东质押率较高,部分银行出现抽贷现象,公司资金出现紧张,子公司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相应减少白银贸易业务;特别是2019年,公司受大股东资金占用影响,2019年下半年子公司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停止开展白银贸易业务,故而公司向TRAFIGURAPTELTD采购金额仅为126,613,051.65元。

(2)2019年公司对湖南广湖矿产资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广

湖”)采购金额为10.14亿元,湖南广湖为公司2019年度新增的第一大供应商

公司无法从公开信息取得湖南广湖矿产资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相关财务数据,

从公司自身情况来看,2018年国家资管新规出台,公司大股东质押率较高,部分银行出现抽贷现象,资金出现紧张,有部分供应商对公司后续付款存在质疑,已开始逐步收缩与公司的购销业务;2019年上半年受大股东资金占用影响,部分供应商进一步减少了对公司的原料供应。而2018年底,公司与广西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贸易合作,由其向公司提供采购资金,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大力支持公司采购原料,并按合作要求严控资金付至双方认定相关供应商银行账户。此贸易模式,公司与广西远通商贸有限公司最先与湖南正和通矿产资源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展购销合作,后来正和通退出,湖南广湖矿产资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介入,由于有资金保障,且湖南广湖股东有多年行业经验和广泛稳定的供货渠道,随着其他供应商的退出,湖南广湖的采购规模和占比大幅增加。公司与湖南广湖交易正常,2019年湖南广湖采购金额为10.14亿元,其中铅精矿58,033.17万元,粗铅2,356.06万元,粗银8,605.56万元,含银物料3,273.40万元,白银29,117.06万元。

(3)2017年至2019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回复称,2017年至2019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律师核查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比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董监高与2017年-2019年前五大供应商公示的股东及主要人员信息,无证据表明上述前五大供应商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4)2017年至2019年度,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分别为6.92亿元、24.39

亿元、6.11亿元,说明公司本期预付款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称,2019年末预付账款余额占当年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与2017年本持平,但次年1月供货情况低于2017年、2018年,主要系2020年春节早于2018年、2019年,节日因素影响极大。2019年末预付账款余额较上年大幅下降,主要系公司将预计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转其他应收款科目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

(1)坏账损失本期发生额为0的原因,存货跌价损失本期发生额为-5.33亿

元的原因

坏账损失本期发生额为0的原因:2019年公司计提的坏账损失为15.58亿元,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应2019年度新增的坏账损失在利润表中列示为信用减值损失,故资产减值损失无发生额。存货跌价损失本期发生额为-5.33亿元的原因:主要系2019年铅、铋、锑价的大幅下跌,公司2019年末对存货进行跌价准备测试的单位加工成本,年末结存在产品、半成品、产品的单位金属成本的大幅增加。

(2)近三年资产减值计提标准是否一致

公司回复称,公司2017年至2019年资产减值计提政策计提标准是一致。

6、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的匹配关系

(1)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应收款项、经营活动现金流之间的关系是否

匹配

公司回复称,2019年公司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及大股东资金占用等因素影响下,公司资金流动性紧张,生产经营无法正常满负荷开展,主要产品产销量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同时,2019年原材采购及产品销售金额也较同期分别下降

43.83%和41.83%,2019年预付账款较期初余额减少;2019年末应收款项中的

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533.87万元(主要系金贵贸易子公司应收款账款增加所致),预收账款较期初减少68,993.72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445,738.59万元,下降41.83%,同时造成销售商品收到的销项税也同时大幅减少约6.3亿元,因此造成2019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2018年减少630,116.05万元,下降50.13%,与营业收入的变化趋势基本上一致。综合上述分析,公司营业收入、应收款项(其中: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经营活动现

金流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关系是匹配的。

(2)2019年三四季度营业收入减少、应收款项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称,2019年三四季度营业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系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生产经营无法正常满负荷开展,白银、电铅产品达产率均不足53%,造成2019年三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下降。应收款项增加主要系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的变动情况共同造成,其中其他应收账款增加变动影响最大,其他应收账款的增加原因主要系 2019年三四季度公司尚未到期银行机构国内信用证、商票、保理陆续到期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了供应商的往来余额,同时由于公司受大股东资金占用影响,经营陷入困境,公司对供应商往来情况进一步核查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个别供应商涉诉,银行账户冻结,经营陷于停顿状态,或经多次发函催款催货,仍不正常履约,后续供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预付款项回收可能性大幅下降;另一方面,2019年下半年公司向供应商发出催款催货函,根据部分供应商回函或问询情况,供应商与公司往来余额存在差异,对于存在对账差异的原因,或者个别供应商预付账余额账龄一年以上,公司仍在组织人员进行清查。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部分预付款项回收可能性低以及存在差异的供应商预付账款余额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信用减值准备所致。2019年三四季度营业收入减少、应收款项增加的是合理的。

7、营业外支出及预计负债

(1)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判断标准、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

2019年,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出现债券违约、借款逾期、应付供应商货款逾期等案件,同时鉴于公司与部分供应商非标保理业务均已被资金提供方起诉,公司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负债余额为72,281.13万元,较年初增加72,068.43万元,其中因供应商保理业务承担连带责任计提预计负债69,927.25万元,可以看出,主要系供应商保理业务相应连带责任的影响。

对于供应商保理业务引起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诉讼进展情况计提诉讼事项的预计负债,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①已一审判决的案件根据

判决结果提到的本金、违约金、利息等全额计提;②尚在法院受理还未判决的案件根据本公司认可的本金、违约金和利息等金额按照总额的60%计提;③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公司、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祥荣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因有临武县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采矿权及其自身74.30%的股权作为抵押担保,按照约定长城资产有权将嘉宇矿业的采矿权和股权拍卖优先获得补偿,故单独按照30%的比例计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涉诉事项未计提的预计负债明细为41,144.59万元,涉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家未判决保理业务诉讼,由于公司仅存在连带清偿责任,并有可能由相关供应商承担而未计提部分40%的金额,以及已判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保理业务诉讼有优先获得补偿权而未计提部分70%的金额,故而公司2019年预计负债计提情况是合理的。

(2)是否存在应为控股股东因债务纠纷形成的预计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的情形

公司回复称,公司不存在因为控股股东因债务纠纷形成的预计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8、重大诉讼

(1)自查涉诉案件的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完整、及时、准确,并请更新截至

回函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回复公告了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截至问询函回复日止,公司共涉及重大诉讼43起,较年报中所披露诉讼新增5起,新增涉诉金额6.37亿,涉诉总金额共计37.67亿元。

(2)针对公司及控股股东从事的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筹资活动,

是否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公司回复称,公司及控股股东从事的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筹资活动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公司律师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先生的访谈确认,曹永贵先生书面说明无法提供近三年从事的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筹资活动相关合同及清单供本所核查。据此,律师仅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网站等相关监管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曾因其控股的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地产”)向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借款1.6亿元,公司就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系曹永贵在没有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情况下违规私自加盖公司公章。因此,2019年7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曹永贵出具了《关于对曹永贵、许军、张平西、刘承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对其上述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综上,除上述处罚事项外,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控股股东从事的保理、融资租赁、小额贷款等筹资活动,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情形。

(3)计提预计负债的标准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公告了诉讼案件根据不同情况计提预计负债或作出相应账务处理方式,公司认为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标准主要基于公司对各类诉讼事项的判断,公司认为目前对诉讼事项涉及到的预计负债的账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核查认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金贵银业公司因对外担保和各项债务违约等事项引发的诉讼赔偿责任以及该等事项的完整性,也无法判断金贵银业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并将其作为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事项之一。

9、应付票据

(1)应付票据信用证等转短期借款的原因

公司回复称,应付票据信用证等转短期借款的原因,主要系应付票据信用证等均已逾期,根据与银行之间达成的协议,对已到期的融资通过展期、产品置换等方式处理,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转化为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致。

(2)应付票据逾期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票据为130,925.00万元,其中:未逾期105,925万元,已逾期25,000万元(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

(3)商业承兑汇票逾期风险及相应兑付措施

1)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情况:

2018年9月13日和18日,公司与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稷业)签订了两份《备忘录》。备忘录约定上海稷业向公司分别开具一张15,000.00万元和一张10,00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公司向银行融资,公司承诺按期归还银行融资并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如因公司原因不能按期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则由公司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与上海稷业无关;备忘录同时约定公司也向上海稷业开立前述同等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风险对冲,上海稷业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将其退回给公司注销,如因上海稷业原因不能按期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则由上海稷业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与公司无关。

2018年9月14日和20日,公司与上海稷业相互开具给对方各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上海稷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后随即全部质押给银行用于贷款或其他融资业务,而上海稷业在收到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即全部在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处质押背书,并且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系统)完成了汇票质押登记。

公司与上海稷业相互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主要是为了满足双方的融资需要,由于公司与上海稷业之间无其他交易,因此公司与上海稷业之间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司与上海稷业相互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法律效力,故公司将收到的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计入应收票据核算,将开出的

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计入应付票据核算,待双方持有的票据到期前相互退回即可对冲。2019年3月,公司开具给上海稷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浙江物产通过ECDS系统向公司提示付款,公司根据备忘录的约定拒付。浙江物产遂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浙江物产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5,000.00万元以及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2019年6月12日,佛山中院裁定(〔2019〕粤06民初98号)该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而是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移送给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故予以驳回。浙江物产不服佛山中院的裁定,继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12日,广东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佛山中院(〔2019〕粤06民初98号)民事裁定,并指令佛山中院继续审理此案件。截至专项说明出具日,上述案件尚无最新进展。

2)逾期商票相应兑付措施如上所述,应付商业承兑汇票虽已逾期且未承兑,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备忘录的约定,双方相互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实际系无商业实质的融资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融资还款责任,目前该案件正由佛山中院继续审理中,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工作,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引入具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

增发股份的方式化解公司的债务危机。

②公司开展全员改善活动和探索多样化的闲置资产处置方式,盘活闲置资产,

增收节支,降低各项能耗,控制各项成本费用,节约公司流动资金。10、公司应收上海稷业商业承兑汇票期初数与期末数相同的原因,逾期未承兑但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原因、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1)该商业承兑票据期初数与期末数相同的原因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均已到期,且双方均未将收到的汇票退给对方,也未履行承兑义务,故公司收到的前述商业承兑汇票仍在应收

票据中列示,将开出的前述商业承兑汇票仍在应付票据中列示,使得公司2019年初和年末的应收票据余额相同。

(2)公司应收上海稷业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承兑但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原因

及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公司收到上海稷业开立的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形成了应收票据,公司开立给上海稷业的25,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形成了应付票据,基于备忘录的相关规定,收到票据的一方需在票据到期前归还,但由于双方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均未履约,因此前述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在确认后一直没有变化,公司也无法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对冲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尽管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被持票人浙江物产要求付款承兑,并在公司拒绝付款后提起了诉讼,但是仍处于一审审理中,公司基于前述一审裁定认为尚无需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只需将其作为诉讼事项披露即可。此外,根据天眼查等网络查询工具显示的上海稷业工商信息,上海稷业系国务院全资持有的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六级控股孙公司,穿透后的持股比例为63.00%,故公司认为上海稷业作为具有央企背景的公司是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的。由于公司与上海稷业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是为了双方融资需要,不存在商业实质,且票据到期后双方均未履约,故公司无法对冲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且公司已考虑了开立的票据相应诉讼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加之上海稷业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故公司认为,应收上海稷业商业承兑汇票虽已逾期且未承兑,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备忘录的约定,双方相互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实际系无商业实质的融资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融资还款责任,并不存在减值,公司对上述应收票据基于其未来的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采用单项计提的方法未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第八章-金融工具的减值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3)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认为,公司应收票据期末较期初没有变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但由

于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公司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引发的诉讼赔偿责任,相应也无法判断由于上述债务违约事项引发的诉讼所涉及相关票据的履约情况,故我们无法确定该票据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上海稷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回复:经查询国家信用公示系统及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上海稷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11、闲置募集资金

公司回复:根据2019年4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4,000.00万元用于归还临时借贷;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54,299.00万元。同时,由于本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仅为23,718.43万元,募集资金账户和本公司其他账户绝大部分资金均被冻结,募投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募集资金如期归还的可实现性较为困难,故于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剩余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合计54,314.1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公司自查,上述5.43亿元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12、2020年3月24日,成都中院判令四川农资有权对金和矿业34%的股

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请说明公司是否能够有效控制金和矿业、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合理性,并说明金和矿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回复:截止到目前,法院还未对西藏金和矿业34%股权进行拍卖处置,金贵银业对金和矿业100%控股。即使后期法院对金和矿业34%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形式处置,金贵银业仍有66%的股权,完全能够决定金和矿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受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因此将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公司报表并入母公司报表具有合理性。

目前金和矿业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今年受疫情影响,金和矿业所在地拉萨市

墨竹工卡县政府全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公司所有人员于3月24日全部到岗,3月25日拉萨正式解除隔离制度,公司进入全面检修整改阶段。经过公司员工努力,金和矿业4月14日通过各部门现场验收,成为墨竹县第一家拿到开工令的矿山企业,与此同时选厂也如期检修完成。公司按照年初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有条不紊进行,与各工队签订采矿劳务合同后,所有坑口都已开工作业。原矿已陆续运抵选厂,即将开机生产。

13、关于《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公告》,若公司控股股东最终无法偿

付债务,银行等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公司追偿,其中是否涉及担保情况。公司回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相关债权人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即协议生效日,公司在该协议项下对债权人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至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不再向公司主张追偿权利,《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因此,公司司法重整被法院裁定受理后,上述协议生效,即使公司控股股东最终无法偿付上述相关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也无权向公司追偿,该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事项也不涉及担保情形。

14、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6.38亿元,受限资产期末账面价值 39.25 亿

元。请自查并提示公司2020年度是否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公司回复: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38亿元,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1.46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尽快消除退市风险,主要措施如下:

(1)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公司将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引入具有实力的战略投

资者和增发股份的方式化解公司的债务危机,不排除公司通过司法重整扭转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公司司法重整是否被法院受理及是否在本年度完成司法重整存在不确定性。(2)公司开展全员改善活动和探索多样化的闲置资产处置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增收节支,实施多角度、多层面、多类别的成本改善课题,在降

低成本的同时加大增效改善力度;降低各项能耗,控制各项成本费用,利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实现减亏。(3)争取公司所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借助当地产业政策扶持力量,努力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企业资金信用,做好到期借款的展期工作,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行。

15、自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公司回复:经核查,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未发现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与湖南立业贵金属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湖南立业贵金属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生产相关的,包括厂房、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相关配套设施、注册商标、生产工艺和专利技术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给湖南立业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立业”或“乙方”)使用,租赁期限5年。

交易标的为位于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福城大道1号、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仙溪冲村(郴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仙溪冲村工业区)公司用于生产的有形资产,包括场地和设备,注册商标、专利、生产工艺等无形资产的普通许可使用权,范围包括厂房、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相关配套设施、注册商标、生产工艺和专利技术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根据公司公告,自公司出现流动性紧张情况及债务风险后,公司部分生产线相关资产闲置,无法满负荷生产。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同时,本次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公司流动性的问题,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020年6月1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湖南立业贵金属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议案》。

此外,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与湖南立业贵金属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包括:(1)双方就金贵银业(甲方)目前剩余产能方面进行合作,即由湖南立业贵金属有限公司(乙方)承租甲方剩余产能范围内的资产,

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乙方对承租的资产进行管理、使用并享有收益的权利,甲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费用;(2)如有需要,乙方愿意参与甲方的司法重整,在甲方重整过程中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合作。乙方在甲方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3)双方整合各自的资源、渠道、资金、产能等优势,根据各自的盈利模式进行贸易等方面的互补和合作;(4)依托甲方在白银、铅、铜等有色金属领域的技术、产能和市场优势,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渠道,优化产业结构,深度挖掘白银产业生产、贸易及深加工领域的市场潜能,携手做大、做强白银产业。

(四)2020年度评级机构跟踪评级报告

2020年6月28日,东方金诚出具了金贵银业及“14金贵债”2020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为C。东方金诚认为,2019年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公司产能利用率水平和产品产销量大幅下降,跟踪期内公司经营大幅亏损,重要资产及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多项负债逾期,经营可持续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大量债务发生违约,面临极为严重的资金压力和流动性压力;公司资产中其他应收款占比极高,可回收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存货资产面临大幅减值压力;公司涉诉金额较大,面临较大或有负债风险。综合分析,东方金诚维持金贵银业主体信用等级为C,维持“14金贵债”信用等级为C。

(五)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0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曾德明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曾德明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其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的各项职务。曾德明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2020年6月10日,曾德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由于曾德明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曾德明先生的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

生效。2020年6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拟补选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了杨文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向董事会推荐杨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战略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杨文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需将杨文先生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发行人披露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金贵银业于2020年5月底以来,披露了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的相关事项。

1、案件一

发行人因债务纠纷(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收到了《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湘10民初字第21号。原告方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判令原告与被告金贵银业所签订的所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判令被告金贵银业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93,914,123.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其余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判令被告金贵银业偿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合计40,095.8万元,及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垫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利息);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金贵银业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5055号、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6354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8,347.7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曹永贵、许丽在人民币10亿元范围内对被告金贵银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于近期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与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一致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与金贵银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Z430703800LDZJ201900010、

HTU430703800FBWB201900001、HTU430703800FBWB20190000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条件已经成就,上述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已经到期;金贵银业立即约定偿还各项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上述债权对金贵银业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5055号、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6354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分别以人民币8,347.74万元、3343.5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6)曹永贵、许丽在人民币10亿元范围内对金贵银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二

发行人因债务纠纷(原告方: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收到了《起诉状》、《传票》及《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1339号。原告方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判令被告祥荣凯公司立即向原告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二期直接融资工具回购本金合计4,000万元;(2)判令被告祥荣凯公司立即向原告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80,273.97元(以第一期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计274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第二期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计272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嗣后违约金(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3)判令被告祥荣凯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8万元;(4)判令原告对票据号码为230758800555820181105282928211(金额2,000万元)、230758800555820181106283602730(金额2,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原告在该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范围内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李火荣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金贵银业对原告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责任。

《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1339号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祥荣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贵银业、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

许丽、李火荣银行存款 5,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3、案件三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永兴县长鑫铋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0)湘10民初150号及《传票》。原告方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396,776.91元及货款资金占用费11,398,234元(从2019年6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1日止,此后的货款资金占用费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合计66,795,010.91元。

4、案件四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河池市交通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民事裁定书》(2020)桂12民初23号。原告方诉讼请求主要内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金贵银业、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的白银采购预付款437,765,259.84元及违约金45,402,641.06元(暂计至2020年6月3日,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按年利率12%计算至违约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请求判令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金贵银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金贵银业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事裁定书》(2020)桂12民初23号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金贵银业、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被申请人金贵银业、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产品、半成

品、原材料、机械设备、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二年;(3)冻结被申请人金贵银业、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池市交通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5、案件五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执行通知如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624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告金贵银业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6、案件六

发行人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原告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5186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金贵银业于2020年5月7日前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6,571,900元和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的利息3,516,178.45元,以及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6,571,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2)金贵银业于2020年5月7日前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9,601.64元;(3)双方就金贵银业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31)持有合计465,719张项下再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案件受理费146,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贵银业承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7、案件七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湘01执937号,执行通知如下: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金贵银业应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偿还356,512,063.73元并支付违约金3,837,120.64(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后以356,512,063.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对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2.96%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对黄华茂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1.34%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曹永贵、许丽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永贵、许丽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金贵银业追偿;(5)金贵银业、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华茂、曹永贵、许丽应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103,435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847,985.92元。逾期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8、案件八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执行通知如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623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告金贵银业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9、案件九

发行人因股权交易纠纷(原告方: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川01执1332号,执行通知如下:(1)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2,713,147.45元;(2)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段计算,第一段截止2019年4月25日为2,052,944.23元;第二阶段违约金以82,713,147.45元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3)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72,000元;

(4)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

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支付案件受理费466,840元;(6)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承担本

案执行费。10、案件十发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方: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执行通知如下: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7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448,929.44元;(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负担申请执行费79,849元。

11、案件十一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2号,执行通知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九百二十五万二千九百六十五元及罚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人民币四千八百九十五万六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12、案件十二

发行人因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方: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2号,执行通知如下:(1)金贵银业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99,73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699,73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金贵银业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金贵银业负担仲裁费179,804元,案件执行费98,280元。

13、案件十三

发行人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方: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4号,执行通知如下:(1)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73,51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73,518.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仲裁费259,360元,本案执行费117,733元。

14、案件十四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5号,执行通知如下:(1)金贵银业、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2)金贵银业、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成本损失人民币7,547,222.22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损失以人民币1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直至上述第一项所涉金额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金贵银业、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衍生工具损失人民币7,539,600元;(4)金贵银业、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金贵银业、曹永贵负担仲裁费人民币881,97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86,968元。

15、案件十五

发行人因合同纠纷(原告方: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486号,执行通知如下:(1)金贵银业、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预付款人民币18,680,458.26元;(2)金贵银业、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成本损失人民币2,348,89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损失以人民币15,492,033.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直至上述第一项所涉金额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金贵银业、曹永贵向申请执行人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4)金贵银业、曹永贵负担仲裁费人民币218,043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9,214

元。

16、案件十六

发行人因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方: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了《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初2067号,判决如下:(1)被告金贵银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货款期问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1.001842106亿元为基数,以日息万分之4.8为标准,自2019年1月27日起

计算至2019年8月7日;(2)被告金贵银业与原告2019年2月13日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自2019年10月21日解除;(3)被告金贵银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036487585亿元货款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

2.0036487585亿元为基数,以日息万分之4.8为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

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4)被告金贵银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692.872387万元:(5)被告金贵银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万元;(6)被告曹永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7)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17、案件十七

发行人因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方: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民事判决书》(2019)闽01民初2668号,判决如下:(1)金贵银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997,523.51元及利息、罚息、

复利(其中,截止2020年1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184,011.77元,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金贵银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万元;(3)曹永贵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永贵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贵银业追偿;(4)驳回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823元,由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5元,金贵银业及曹永贵共同负担503,208元;保全费5,000元,由金贵银业及曹永贵共同负担。

18、案件十八

发行人因保理融资合同纠纷(原告方: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豫01执254号,判决如下:(1)金贵银业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6,521.33589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依照判决书内容计算);(2)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反转让价款5,016.45616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依照判决书内容计算);(3)金贵银业履行判决书确定第一项义务后,免除判决书确定的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二项义务;(4)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义务后,免除判决书确定的金贵银业履行本判决确定第一项义务;(5)曹永贵、许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贵银业、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还款义务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贵银业、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6)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负担案件受理费367,416元,保全费5,000元。

19、案件十九

发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方: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009号,判决如下:(1)金贵银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扣减1,011,129.17元);(2)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3)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对被告金贵银业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金贵银业追偿;(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案件二十发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方: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010号,判决如下:(1)金贵银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3%计算的利息、复利;(2)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对金贵银业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金贵银业追偿;(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1、案件二十一

发行人因债务纠纷(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收到了《执行通知书》(2020)湘10执540号,通知如下:(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2,215,246.7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39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3)曹永贵、许丽在人民币1,00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被申请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258,080.5元人民币,案件执行费563,530元人民币。

22、案件二十二

发行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方:浙江物产中大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了《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初98号,通知如下:(1)金贵银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涉案票号为23075880055582018091425513005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5亿元及利息(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金贵银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涉案票号为23075880055582018092025805311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1亿元及利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金贵银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案件中,案件一至四为新增诉讼,案件五至二十二为诉讼事项进展。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涉诉案件较多,金额较大,反映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已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本期债券的兑付及违约后的债务处置产生不利影响,受托管理人提请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风险事项。

(七)新增银行账户冻结

金贵银业于2020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1、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类型

实际冻结金额

(元)

工商银行郴州市北湖支行

191102101902009****

金贵贸易一般户

774.33

交通银行郴州市分行

43768000001801011****

金贵贸易基本户

28,954.27

经公司核实,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贵贸易对外债务诉讼所致。

2、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工商银行郴州市北湖支行(191102101902009****)、交通银行郴

州市分行(43768000001801011****)被冻结对金贵贸易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

(2)截至2020年6月13日,公司及子公司被申请冻结的银行账户共51

个,累计被冻结金额为19,107,606.8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0%。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目前仍可通过未被冻结的少数银行账户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能有效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持续。

受托管理人提请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事项相关风险。

(八)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轮候冻结

2020年5月26日,公司公告了控股股东存在新增被轮候冻结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轮候冻结数量

(股)

本次轮候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轮候冻结执行人名称

轮候冻结日期(月)

委托日期

曹永贵 是 205,253,479

100.0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36 2020-5-21

上述新增曹永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系其债务纠纷所致。

截至该公告披露日,曹永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05,253,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其中累计质押的股份为共计198,150,67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96.5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63%;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共计205,253,47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37%;累计被司法轮候冻结6,584,692,972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数。

(九)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

2020年5月底以来,发行人披露了多项公司与债权人及控股股东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具体如下:

1、与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

东代偿协议》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郴州东城支行”)及控股股东曹永贵等签署《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郴州东城支行协商情况,华融湘江银行郴州东城支行同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华融湘江银行郴州东城支行应付的金额为8,170万元(大写:捌仟壹佰柒拾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华融湘江银行郴州东城支行承担清偿责任;标的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公司就标的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的款项与控股股东欠付公司的等额占用资金的款项相互抵消,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

2、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

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郴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及控股股东曹永贵等签署《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农业银行郴州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协商情况,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农业银行郴州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分别同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应付的金额为6,600万元(大写:

陆仟陆佰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对农业银行郴州分行应付的金额为1,54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肆拾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农业银行郴州分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对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应付的金额为2,48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捌拾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对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应付的金额为14,324,314.2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贰万肆仟叁佰壹拾肆元贰角伍分)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恒丰银行长沙分行承担清偿责任;标的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公司就标的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的款项与控股股东欠付公司的等额占用资金的款项相互抵销,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

3、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郴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郴州分行”)及控股股东曹永贵等签署《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光大银行郴州分行协商情况,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光大银行郴州分行分别同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应付的金额为970万元(大写:玖佰柒拾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华夏银行郴州分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对光大银行郴州分行应付的金额为1,200万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光大银行郴州分行承担清偿责任;标的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公司就标的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的款项与控股股东欠付公司的等额占用资金的款项相互抵销,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

4、与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

偿协议》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及控股股东曹永贵等签署《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协商情况,民生银

行长沙分行同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应付的金额为2,49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玖拾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民生银行长沙分行承担清偿责任;标的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公司就标的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的款项与控股股东欠付公司的等额占用资金的款项相互抵销,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

5、与债权人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

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债权人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湘银行”)及控股股东曹永贵等签署《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湖南三湘银行协商情况,湖南三湘银行同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湖南三湘银行应付的金额为571万元(大写:伍佰柒拾壹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湖南三湘银行承担清偿责任;标的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公司就标的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的款项与控股股东欠付公司的等额占用资金的款项相互抵销,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上述《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需在公司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方能生效,但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仍具有不确定性。截至2020年6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0.14亿元,其中6.6897亿元已达成解决方案。。

国泰君安将密切关注发行人“14金贵债”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14金贵债”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相关事项,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年第七期)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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