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资金 2000 万元人民币,该全资子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上述决定是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曾德明:__________________唐 红:__________________刘亚辉:_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