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
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宏伟:
阎 磊:
冯根福:
202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