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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根据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秦英林先生、钱瑛女士、曹治年先生、Ram Charan(中文名称:拉姆·查兰)先生、李宏伟先生、阎磊先生、冯根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李宏伟先生、阎磊先生、冯根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设立子公司开展

生猪屠宰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上述地区设立子公司。

三、 关于2021年度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业务范围。本次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四、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对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

五、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利剑:

李宏伟:

阎磊:

2021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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