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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权利和义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等;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电传、电报、传真、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或用传真表决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决议应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五)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应当同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规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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