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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1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以上(一)、(二)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四)本条第(二)、(三)项所述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董事会也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包括: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做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二)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及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交易所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独立董事意见;

(五)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六)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七)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标准的,适用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上市规则》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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