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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进行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编制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编制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编制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内容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7、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编制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合法、合规,能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8、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编制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度)》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未来三年,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的授权有利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开展,且授权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等地区设立子公司、孙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

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等地设立子公司、孙公司。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宏伟:

刘利剑:

项振华:

2020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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