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2019年10月1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利息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利息及自有资金对商水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增资1,000万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商水牧原第一期45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经过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利息及自有资金对商水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增资。
三、关于在惠民县、临海市、银海区、柳城县、庆云县、邹平市、景泰县、安阳县、沭阳县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惠民县、临海市、银海区、柳城县、庆云县、邹平市、景泰县、安阳县、沭阳县成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 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浙江省临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山东省邹平市、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设立子公司。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孙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孙公司开展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由养殖环节向下游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孙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项振华:
李宏伟: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