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2019年8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在在依安县、康平县、辛集市、夏邑县、怀远县、石林县设立子公司独立意见
公司在依安县、康平县、辛集市、夏邑县、怀远县、石林县成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扩大大规模一体化饲养模式,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设立子公司。
四、2019年度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属于日常业务范围。本次预计增加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利剑: ;
项振华: ;
李宏伟: 。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