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 公告编号:2019-053 |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曹治年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1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6日至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 (2019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代表40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51,043,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86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18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21,595,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74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名,代表22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44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3,931,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茗旭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449,212,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1,830,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2,100,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05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1,830,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949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茗旭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的公告。
五、 备查文件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