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1-003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8、2020-070)。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8、2020-070)。
二、进展情况
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且提出申请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驳回了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采纳公司复议请求及理由据理,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执异134号执行裁定。
公司认为,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签订的《保证合同》未经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原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擅自实施的越权行为,中江信托对此是明知的,中江信托在签订《保证合同》过程中不是善意的相对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应为无效。据此,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已取得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原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及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
判”,公司请求不予执行公证的《保证合同》及执行证书,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保证合同》无效。请求法院支持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判决不予执行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5646号《公证书》即经公证的中江国际[2017信托108]第3-1号《保证合同》,及不予执行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赣洪江证执字第7号经公证的《执行证书》;
2、请求判决确认中江国际[2017信托108]第3-1号《保证合同》无效;
3、请求判决中江国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0)粤06民初349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