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4日下午2:00(下午1:30-2:00为现场审核登记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8号(朝阳公园西2门)众信旅游大厦二层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工作等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该现场会议由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郭镭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8日,公司股本总额为906,372,335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16,508,826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89,863,509股。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9人,代表股份235,937,14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6.513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5,760,65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771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6人,代表股份234,670,0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71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4,493,52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67,12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67,12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表决结果:
赞成票:235,937,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
反对票: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5,760,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7%;反对票: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3%;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票:235,937,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15,76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