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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9)044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会计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于 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

2、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在原财会[2018]15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部分调整。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日期

按照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财会[2019]6号文件规定,《企业会

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2019 年6月10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于2019年 6月17日实施, 财务报表部分格式变更于2019年6 月30日半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三)变更前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新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及《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三)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公司编制2019 年半年度及后续的财务报表将执行财会[2019]6 号文件的编报要求,主要变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1、资产负债表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1)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2)将“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计算营业利润的加项,损失以“-”填列;

(3)在“投资收益”下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3、现金流量表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即企业 2019 年半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将于2019 年6月10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 2019年6月 17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并于 2019 年6月30日半年度财务报告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变更部分报表格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201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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